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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队转业干部存档及管理办法

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
1999-02-2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一、存档条件

军队干部转业到北京时,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直接转到档案管理中心保存。

1

、受聘到本市三资企业、民办机构、乡镇企业工作者。

2、受聘到外省市或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工作者。

3、转业后即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手续者。

4、转业后自谋职业者。

二、存档手续

1、首先向档案管理中心出具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的证明(证明确系当年转业,并符合进京条件)和本人存档的申请;

2、由档案管理中心视其情况向市军转办出具同意接收函,经市军转办批准后,办理转业手续,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档案管理中心。

3、待人事档案关系全部转到档案管理中心后,按照规定由本人及时与档案管理中心分别情况签订存档合同,如无故超过三个月不办存档手续档案管理中心按每月20元收取管理费。

三、管理办法

1、军队干部从办理转业手续将人事档案关系存入档案管理中心之日起,即视为安置结束,市军转办不再负责对其进行第二次分配。今后的调转、就业、待业等问题均按地方干部对待。

2、根据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建房补助费集中使用的精神,凡将人事档案关系存入档案管理中心的军转干部,市军转办不予拨发建房补助费。

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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