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存档条件
军队干部转业到北京时,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直接转到档案管理中心保存。
1
、受聘到本市三资企业、民办机构、乡镇企业工作者。
2、受聘到外省市或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工作者。
3、转业后即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手续者。
4、转业后自谋职业者。
二、存档手续
1、首先向档案管理中心出具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的证明(证明确系当年转业,并符合进京条件)和本人存档的申请;
2、由档案管理中心视其情况向市军转办出具同意接收函,经市军转办批准后,办理转业手续,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档案管理中心。
3、待人事档案关系全部转到档案管理中心后,按照规定由本人及时与档案管理中心分别情况签订存档合同,如无故超过三个月不办存档手续档案管理中心按每月20元收取管理费。
三、管理办法
1、军队干部从办理转业手续将人事档案关系存入档案管理中心之日起,即视为安置结束,市军转办不再负责对其进行第二次分配。今后的调转、就业、待业等问题均按地方干部对待。
2、根据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建房补助费集中使用的精神,凡将人事档案关系存入档案管理中心的军转干部,市军转办不予拨发建房补助费。
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